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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主题教育公益活动
兹定于本周五(2019年10月25日)下午三点—五点在本所会议室开展党员律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公益活动---免费法律咨询,有需要的同志,可以届时到场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特此通知。
      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申报律师职称公示
     关于推荐我所林金锋律师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林金锋律师于2001年9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高级合伙人,于今年申报一级律师职称。
    根据林金锋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一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林金锋律师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林金锋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林金锋律师申报一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12日

   关于推荐我所齐冬梅律师
   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齐冬梅律师于2012年5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专职律师,于今年申报三级律师职称。
    根据齐冬梅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三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齐冬梅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齐冬梅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齐冬梅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12日

       关于推荐我所张钰律师
      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张钰律师于2013年5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专职律师,于今年申报三级律师职称。
    根据张钰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三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张钰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张钰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张钰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12日

 我所副主任张焕明律师被聘为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律顾问
2016年8月16日,我所副主任张焕明律师被聘为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律顾问,为该机关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迁址及招聘启事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属河北省司法厅直管律师事务所,曾多次荣获“司法部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随着业务扩大和人员增加,原有办公空间已不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因此,从中华北大街128号迁至市庄路57号中山宾馆南楼二层、三层。
现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一、合伙人   
二、专职律师   
三、律师助理及实习律师
恭候有志同仁加盟本所,共创一番律师伟业!
联系电话:0311--87899558;
0311--87890768
Email:taipingyangls@sina.com
联系人:施女士、郑女士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20日

 成功助力企业完成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
2016年1月,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我所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协同配合下,成功完成10亿元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审批。
2015年,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并选择本所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前期尽职调查及发行合规性进行审查辅导后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蔺艳军、张鸿鹏律师担任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亲自就本期非公开债券发行所需披露事项尽职调查,就发现问题进行合规辅导后出具了《关于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现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并出具《关于对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132号),认为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兴业证券承销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元公司债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条件,对挂牌转让无异议。
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期债券获得顺利审批是本所及主办律师在债券业务领域取得的又一次成功,有关承办律师表示,将继续努力拓宽自己证券业务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进军其他证券业务领域,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联系方式

地址:
石家庄市市庄路57号中山宾馆南楼二层、三层
电话: 0311-87899558
传真: 0311-87890768
网址: www.heblawy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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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董雁

[NO.-6] IP:218.30.110.1** 发表于:2009/8/18 14:59:11 在线回复
我们结婚两年了。孩子刚满一周岁。由于感情不合,我提出离婚,并且愿意抚养孩子,可男方拒绝出抚养费用。如果我提出上诉,请问上诉的胜诉几率有多大?另外我还可以向男方合理要取一些什么其它费用?
律师heblawyer回复 :
如果您确定要离婚,协调不成的话,您可以起诉。法院判决离婚,肯定会判决男方负担抚养费,如果男方有过错,您可以请求赔偿。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清楚,可致电0311--87897554,与张律师联系。

姓名:赵小姐

[NO.-7] IP:60.1.5.1** 发表于:2009/8/16 17:57:25 在线回复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按合同规定是2008年年底交钥匙,结果到现在才通知交结,而且开发商违约:(1)当时签合同时说的物业管理不超过1元,现在成1.8元了(2)开发商说公摊面积盖大了,让再拿点钱,才交钥匙,但没按合同日期交房的违约损失却只字不提。请问误期不交的违约金法律规定应该按多少赔偿业主???
律师heblawyer回复 :
关于您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1、《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现在开发商要变更约定,您可以不同意变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该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清楚,可致电0311--87897554,与张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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