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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主题教育公益活动
兹定于本周五(2019年10月25日)下午三点—五点在本所会议室开展党员律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公益活动---免费法律咨询,有需要的同志,可以届时到场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特此通知。
      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申报律师职称公示
     关于推荐我所林金锋律师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林金锋律师于2001年9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高级合伙人,于今年申报一级律师职称。
    根据林金锋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一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林金锋律师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林金锋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林金锋律师申报一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12日

   关于推荐我所齐冬梅律师
   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齐冬梅律师于2012年5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专职律师,于今年申报三级律师职称。
    根据齐冬梅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三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齐冬梅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齐冬梅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齐冬梅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12日

       关于推荐我所张钰律师
      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张钰律师于2013年5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专职律师,于今年申报三级律师职称。
    根据张钰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三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张钰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张钰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张钰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12日

 我所副主任张焕明律师被聘为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律顾问
2016年8月16日,我所副主任张焕明律师被聘为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律顾问,为该机关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迁址及招聘启事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属河北省司法厅直管律师事务所,曾多次荣获“司法部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随着业务扩大和人员增加,原有办公空间已不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因此,从中华北大街128号迁至市庄路57号中山宾馆南楼二层、三层。
现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一、合伙人   
二、专职律师   
三、律师助理及实习律师
恭候有志同仁加盟本所,共创一番律师伟业!
联系电话:0311--87899558;
0311--87890768
Email:taipingyangls@sina.com
联系人:施女士、郑女士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20日

 成功助力企业完成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
2016年1月,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我所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协同配合下,成功完成10亿元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审批。
2015年,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并选择本所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前期尽职调查及发行合规性进行审查辅导后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蔺艳军、张鸿鹏律师担任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亲自就本期非公开债券发行所需披露事项尽职调查,就发现问题进行合规辅导后出具了《关于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现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并出具《关于对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132号),认为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兴业证券承销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元公司债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条件,对挂牌转让无异议。
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期债券获得顺利审批是本所及主办律师在债券业务领域取得的又一次成功,有关承办律师表示,将继续努力拓宽自己证券业务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进军其他证券业务领域,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联系方式

地址:
石家庄市市庄路57号中山宾馆南楼二层、三层
电话: 0311-87899558
传真: 0311-87890768
网址: www.heblawy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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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张焕明
根据民商法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商事合同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在民商事合同中自由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尽管如此,当事人设立民商事合同仍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否则当事人设立的民商事合同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适格

    所谓的合同主体适格,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签订该合同主体资格,也就是当事人有资格签订这个合同。在这方面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当事人是企业的分支机构或企业的职能部门时,应重点审查合同当事人有无企业法人的授权,是否领有营业执照。

    (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是否有处分的权利。

    (三)对不了解的当事人应进行资信调查。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审查并保留代理资料。

    (五)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应明确他的身份,比如见证人。

    二、正确确定合同性质

    《合同法》对十五种常用的合同作了专门规定,十五种常用的合同之外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不同性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甚至有很大的差别。

    三、保障合同结构完整

    重要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而言,合同应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条款,即: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有关部门提供了合同的范本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适用合同范本,或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四、保障合同标的是可执行的

    尽管我们国家的有关法律没有规定,当合同标的不可执行时合同无效,但是当合同标的不可执行时就无法达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五、权利义务尽量对等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如果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应提示对方当事人,如确属对方当事人放弃自己的权利,应在合同文字中体现出来,避免将来以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六、合同用语规范准确

    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行文中用语规范准确,基本要求就是合同中所用文字绝对不能有歧义。如果认为合同中有表达不准确、不完整的地方,要不惜文字,直到表达清楚为止。如果合同中有专业术语,应有专门的注释作为合同的附件。如果有多种语言文本,应约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以哪种语言文本为准。

    七、合同效力约定明确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那么所附条件或期限必须明确,避免双方对成就或期限是否到达发生争议。

    八、重大合同应设定担保

    对于标的很大或对一方至关重要的合同,应当建议当事人根据《担保法》及相关规定设定担保或采取相应措施,比如为标的物投保险等。

    九、违约责任应细化准确

    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旦对方违约,当事人可以以此为依据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所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约定部分不宜只约定如一方违约,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十、注重争议条款的设定

    在什么地方解决争议、以什么方式解决争议,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合同中应注重争议条款的设定,国内合同主要涉及诉讼管辖和是否选择仲裁,涉外合同还应选择解决争议适用哪国法律。

    以上十个方面,仅仅是签订合同的一般性要求,因为合同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每一份合同,还应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和合同本身的特点,来确定签订合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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