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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公告
 主题教育公益活动
兹定于本周五(2019年10月25日)下午三点—五点在本所会议室开展党员律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公益活动---免费法律咨询,有需要的同志,可以届时到场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特此通知。
      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申报律师职称公示
     关于推荐我所林金锋律师
     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林金锋律师于2001年9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高级合伙人,于今年申报一级律师职称。
    根据林金锋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一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林金锋律师申报一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林金锋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林金锋律师申报一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12日

   关于推荐我所齐冬梅律师
   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齐冬梅律师于2012年5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专职律师,于今年申报三级律师职称。
    根据齐冬梅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三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齐冬梅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齐冬梅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齐冬梅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12日

       关于推荐我所张钰律师
      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的公示

    我所张钰律师于2013年5月在我所执业至今,现为我所专职律师,于今年申报三级律师职称。
    根据张钰律师学历、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实际工作业绩、历年考核评测结果等各项内容均已符合三级律师申报条件,现同意张钰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2日,在此期间,各位律师可随时到事务所办公室查阅张钰律师的各项申报材料,如对张钰律师申报三级律师职称资格有意见者,请及时向事务所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7899558,87890768,联系人:施荣杰。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12日

 我所副主任张焕明律师被聘为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律顾问
2016年8月16日,我所副主任张焕明律师被聘为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律顾问,为该机关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迁址及招聘启事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属河北省司法厅直管律师事务所,曾多次荣获“司法部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随着业务扩大和人员增加,原有办公空间已不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因此,从中华北大街128号迁至市庄路57号中山宾馆南楼二层、三层。
现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一、合伙人   
二、专职律师   
三、律师助理及实习律师
恭候有志同仁加盟本所,共创一番律师伟业!
联系电话:0311--87899558;
0311--87890768
Email:taipingyangls@sina.com
联系人:施女士、郑女士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2016年10月20日

 成功助力企业完成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
2016年1月,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我所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协同配合下,成功完成10亿元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审批。
2015年,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并选择本所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前期尽职调查及发行合规性进行审查辅导后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蔺艳军、张鸿鹏律师担任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亲自就本期非公开债券发行所需披露事项尽职调查,就发现问题进行合规辅导后出具了《关于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现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批并出具《关于对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6)132号),认为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兴业证券承销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0亿元公司债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条件,对挂牌转让无异议。
河北顺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期债券获得顺利审批是本所及主办律师在债券业务领域取得的又一次成功,有关承办律师表示,将继续努力拓宽自己证券业务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进军其他证券业务领域,为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联系方式

地址:
石家庄市市庄路57号中山宾馆南楼二层、三层
电话: 0311-87899558
传真: 0311-87890768
网址: www.heblawy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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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问题研究

蔺艳军律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推进,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基于公司制企业类型的优势与筹措资金的需要,很多的民营企业都采用了公司制企业类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由于经营理念的差异,或由于沟通不畅,股东之间彼此发生争议也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发生争议后,股东们关注最多的就是公司的财务资料与原始会计凭证。股东是否可以查阅甚至复制财务会计资料与原始凭证也是争议最大的话题,而我国94年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是百家争鸣,莫衷一是。因应实践的需要,99年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该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所以并未能有效化解司法实践中的知情权纠纷,相反该类型的纠纷呈大幅增长趋势。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我国2006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内容作出了比较明晰的规定,并规定了救济途径。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通过对上述条款内容的解读,可以很清楚了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内容。对于在任股东而言,不论持股比例大小,持股时间长短(股份公司除外),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就享有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合法要求予以满足。如果公司没有合法根据而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则该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满足自己的权利要求。但对于脱退股东,是否可以就自己任股期间行使知情权,新公司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的权利,即法定权利,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否则相关制约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公司法对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后能否行使其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原股东要求行使其任职期间的知情权,应予准许。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有利于规范公司运作,保护股东利益,否定该权利,无异于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所以该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是一种社员权,基于股东资格而取得,随着股东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已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立即丧失股东资格,因此无权行使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主体仅限于现任股东。

上述观点各有不同侧重,分别倾斜于保护不同的利益。如从保护股东利益角度分析,应准许脱退股东查阅其任股期间的财务会计资料。如从保护公司利益角度分析,应拒绝查阅,以保护现任股东的集合利益。
就司法实务而言,第二种观点为主流观点,且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个案批复中也采用了相同的观点,即脱退股东不得就其任股期间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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